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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離婚率逐年升高,因離婚而形成的單親家庭也越來越多,伴隨此種現象而來的問題也一一浮上檯面,對離婚父母的輔導、對離婚家庭子女的輔導、離婚家庭親子關係輔導等等,都是目前面對離婚可以進行輔導的方向,因離婚影響的範圍極其廣大,於此,僅就離婚率、監護權以及離婚對兒童與青少年的影響及輔導處遇作探討與介紹。

案例[]

阿文七歲 ,是家中的獨子,但父母因故離婚,雙方都在爭取阿文的監護權。現在阿文居住在爸爸家,雖然阿文的爸爸經濟基礎不錯,且為有聲望之家族,但阿文的爸爸整天不照顧阿文,都交由阿文的祖母來照顧;阿文的爸爸爭取阿文的監護權是為了報復其母親與他離婚。而阿文的媽媽為了讓阿文有良好的成長環境,極力爭取阿文的監護權,雖然娘家未給予經濟支持,但阿文的媽媽具有一技之長,對於扶養阿文具有足夠的經濟來源。監護權的官司使阿文陷入在成人間的拔河,因此,阿文開始出現自我封閉,會躲在角落中沈默,不太愛跟別人說話,不與他人互動,人際關係產生問題;另一方面阿文會緊抓著家人不放,且會躲在家人的後面。

  • 個案分析:

根據上述的案例,可分為三個層面來說,第一個層面父母離婚對阿文的影響;第二個層面是父母爭取阿文過程的影響;第三個層面是爭取監護權的過程對阿文的影響。本文亦針對三個層面分述如下:

  1. 父母離婚對阿文的影響:根據研究顯示,父母離婚對孩子在心理上會有負面的感受,如擔心、害怕、難過等,以及情緒壓抑、逃避、忽略等等;在行為上可能出現退縮、與人衝突,或有偏差行為出現。阿文在面臨父母離婚時,產生逃避、不與人互動的退縮行為,即表示正處在一個擔心害怕的情況,且對人不具有信任感,可見,父母的離婚事件對阿文在心理和行為上出現許多負面的影響。
  2. 父母爭取阿文過程的影響:阿文的父母在爭取阿文監護權的過程中,對於雙方會有攻擊的語言出現,或互相數落對方的不是,致使阿文成為父母相互拔河中的目標物。面臨左右為難的情況,阿文也因此開始以退縮的行為來代表他的想法,此就是造成阿文退縮行為出現的原因。
  3. 爭取監護權的過程對阿文的影響:在離婚時,孩子的監護權成為父母雙方拔河的焦點,往往也造成孩子在心理和行為上的影響,例如害怕到法院陳述意見、害怕失去親人,所以不願表達任何意見等。這些對阿文來說,也會造成其人際關係的問題。

阿展就讀國小五年級,個子瘦小卻愛打架、家裡生活小康卻愛偷錢、年紀雖小卻經常深夜不歸;他是令老師頭痛的人物,也是警察多次護送返家的虞犯,更是經常被爸爸打到遍體鱗傷的孩子。其實,阿展的父母親早在兩年前就已經離婚了,母親離婚後再也沒出現過,而父親白天工作,晚上則跟朋友出去飲酒作樂。父親把阿展和兩個弟弟丟給祖母照顧卻不聞不問,每當阿展因為有偏差行為被告狀時,父親就會以「子不教、父之過」的態度教訓阿展,不過做粗工的父親常把阿展打到皮開肉綻,只見阿展的偏差行為越來越嚴重,父親下手也越來越兇狠,直到阿展逃家了。

  • 個案分析:
「離婚不只是父母的事」:
現在是高離婚率的社會,離婚家庭中的孩子總是被強迫與父或母分離,接下來就要過著缺少另ㄧ半親情的生活與教養,可見離婚對孩子而言就是無辜的受害者。阿展在父母親還沒有離婚前,也是一個溫文有禮、品行端正的學生,但在父母離婚後性情丕變,打架、偷錢、深夜不歸的偏差行為接踵而生。
「賺錢不是家長唯一的責任」:
許多離婚後的父或母因為需要獨立賺錢養家,所以常把工作視為生活的重心,卻忽略了失去父或母愛的孩子才是應該優先關心的,他們需要的不只是三餐的溫飽,更在乎是否被疼愛的感受。案例中,阿展的父親在離婚後雖然努力工作賺錢養家,但對孩子的教育卻是置之不理,孩子生理方面雖然衣食無缺,但內心對父或母愛的渴望卻是無法滿足的。
「我使壞,因為我需要愛」:
父母離婚的孩子因為需要重新適應新生活,所以容易會有分離焦慮、暴躁憤怒或攻擊他人、學習成績低落、人際關係和社會互動變差等等問題,這些原因最後導致孩子產生許多偏差行為,讓老師、家長對孩子的觀感越來越差,甚至被放棄教育或貼上壞孩子的標籤。孩子們永遠都希望自己是被稱讚的,阿展也不例外,相信只要有人願意付出愛,阿展也不會願意做出偏差行為,讓所有願意愛他的人討厭他。

離婚率[]

內政部調查統計結果:台灣2006年有六萬四五四○對離婚,平均每天就有一七七對夫妻「一拍兩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而這樣的結果,也導致單親家庭愈來愈多。例如:將離婚的家庭數目,加上喪偶、分居或夫妻兩地分離者,台灣2006年約有七十四萬戶到二二○萬戶(全國家庭數的三成)處於單親或假性單親(即夫妻分隔)狀態。

事實上,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台灣2006年的離婚率為千分之2.83,高於2005年的千分之2.75,也高於2004的千分之2.77,但低於2003年的千分之2.87,去年的離婚率為歷年來第二高者。此外,就離婚總對數來看,2006年離婚對數總計六萬四五四○對,而民國八十五年離婚對數為三萬五八七五對,十年間增加80%。

歷年離婚率

至於結婚對數與離婚對數的比例(相對離婚率),近年來不斷拉近;今年的統計數字為:每2.21對結婚佳偶中就有一對離婚,為歷年來的第二名,僅高於2004年的「每2.09對結婚佳偶中就有一對離婚」。其主要原因,除了離婚率的上升之外,結婚率的不斷下降也是重要因素;例如:2004-2006的結婚率分別為千分之5.80、千分之6.21、以及千分之6.25,為歷年來比率最低的三年,也因此導致了結婚對數與離婚對數的比例(相對離婚率)持續拉近。

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顯示88年台灣地區戶內有未滿18歲子女的單親家庭15.6萬戶,佔總戶數2.4%,其中戶長離婚或分居者達69.7%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調查統計顯示:2006年台閩地區單親家庭的戶數已經超過63萬戶,創下歷年來的新高紀錄;上述單親家庭裡有57%的比重(約三十六萬餘戶)是由單親媽媽來獨力扶養子女;連帶地,年齡介於35歲至54歲之「單親中年媽媽」的人數更是高達23萬餘人,佔了全體單親家庭戶數的36%。

監護權[]

依據我國民法第四章「監護」中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部分,其中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法律上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由父母所承擔。因此,監護人應該是被賦予負擔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包括給予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成長環境的義務等等,而不是將未成年子女視為私有財產,任其隨意處置。

  • 離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安排有下列幾種方式:
  1. 單方監護:由離婚雙方當中的其中一方取得法律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另一方不具有監護權,但可要求會面交往的權利。
  2. 共同監護:父母雙方共享對於子女之法律上監護,但子女僅與父母其中一方同住,而由該同住之父或母享有對子女之事實上監護,有權決定子女之一般性日常生活事務。
  3. 分割監護(各別監護):在離婚夫妻有超過一個以上子女時適用之,其中一個或數個子女之法律上及事實上監護皆由父母之一方擔任,而其他子女之法律上及事實上監護則由另一方擔任,同時,父母雙方均會被相互賦予與他方所監護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 如何爭取監護權:
  1. 離婚協議詳列監護權歸屬:在離婚當下,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前,即可進行孩子扶養相關事宜的協商,包括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的支付金額和方式等,並將協商結果詳列於協議書,監護權的歸屬即在協議中確定。
  2. 申請法院裁決:當雙方對於孩子的監護權歸屬有異議時,可向法院申請孩子監護權歸屬裁決,首先雙方或一方至法院申請(申請程序請逕洽各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會發文給辦理監護權調查訪視工作的單位,如縣市政府社會局、家扶中心、世界展望會等等,再由該單位指派社工員進行訪視工作,該單位於期限內將訪視報告送交法官參考,法官參酌雙方的情況做裁決,確定孩子的監護權歸屬。申請法院裁決方式進行孩子監護權歸屬確定,即代表使用司法途徑來解決孩子監護權歸屬的爭議,雙方可聘請律師協助司法的相關事宜,並主張自己原有的權益。
  • 監護權調查訪視:

當雙方對孩子監護權歸屬有異議並已進入司法程序時,法官會交付由辦理監護權調查訪視單位指派社工員至雙方居住的地方進行訪視工作。社工員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評估那一方可以提供孩子較佳的生長環境,然後將評估報告送交法官做監護權歸屬判決之參考,其評估範圍有:

  1.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此項的評估包括父母對於孩子的瞭解,以及生活照顧等等,瞭解平時父母如何與孩子相處和提供照顧。
  2. 居家環境:此項的評估包括居家環境的硬體設備、相關資源的支持等等,評估父母雙方的居家環境可以提供孩子生長所需。
  3. 探視子女的安排:此項為社工員瞭解雙方對於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對於探視子女安排的要求,以及能給予對方如何探視子女的方式,提供法官在判決的同時,能給予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延續親子關係和情感。
  • 判決監護權的標準: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 最少變動原則 :也就是盡量降低孩子生活中的變動性,例如維持離婚前的照顧狀況,包括照顧者與生活環境都盡量不改變。
  2.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如果手足間原本都在一起,最好也能繼續同住,以免孩子覺得被某一方父母遺棄或覺得父母偏愛其他手足。
  3.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與同性別的父母住雖然有助於孩子學習性別角色模範,但他們也需要了解異性的社會角色,孩子需要在生活中學習兩性關係與互動規範。
  4.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如果為了照顧孩子而面臨經濟的壓力,另一方可以如何協助孩子?例如一方負擔孩子的花費,讓另一方則負責教養孩子;或者必要時可以是父母輪流到孩子生活的地方陪伴孩子,而不是讓孩子在兩邊來來去去,畢竟大人適應新環境比孩子容易的多。
  5.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儘管雙方教養觀念可能不同,但應相互尊重且盡量採取一致的態度,才能讓孩子有穩定發展。
  6.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例如孩子平常遇到問題會找父親或母親協助?平常若跟祖父母或其他親友同住,之後可以怎麼保持關係?孩子情感主要的依附對象是誰?盡量讓孩子能持續與對方聯繫,降低孩子的失落。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

對兒童與青少年的影響[]

父母離婚的兒童與青少年常會產生自我價值低落,或有揮之不去的恐懼,情感上較疏離、壓抑,在許多方面也缺乏好的典範。黃德祥(民71)歸納一般研究文獻指出1.父母離婚兒童有較高比率的行為問題與青少年犯罪2.父母離婚兒童有多攻擊傾向3.父母離婚兒童較傾向外控行為。以下便針對心裡歷程、發展階段、性別,其他方面如認知、情緒、社會、人格及生活適應,來探討離婚對兒童與青少年的影響。


心裡歷程[]

父母離婚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兒童對父母離婚的反應也有階段之分,Hozman&Froiland(1981)提出五個階段:

  1. 否認階段:初聽到父母要離婚時,兒童與青少年通常會假以否認,試圖排斥父母離婚的事實,常把否認擴大成孤立的反應模式,把自己與同輩朋友、老師、環境孤立,學得退縮的行為。許多離婚的父母常隱瞞子女實情,直到情急才告訴子女,使其子女受到巨大打擊。
  2. 憤怒階段:當父母離婚不可改變時,兒童與青少年開始有激烈的反應。此階段,兒童與青少年試圖攻擊與父母離婚相關的人,替代者或肇事者,此種攻擊傾向與對父母離婚所產生的罪惡感有關,他們也會表現出憤怒的情緒,以引人注目,另外有退縮或敵對的行為。
  3. 協議階段:此階段,兒童與青少年試圖挽回父母,保證自己會表現更良好以圖父母和好如初,常提出條件與父母談判,或評斷父母的是非好壞,並決定父母哪為是離婚的罪魁禍首,處於此階段,兒童與青少年常無心於課業。
  4. 沮喪階段:當兒童與青少年無法以協議的方式使父母破鏡重圓,便開始有沮喪的反應,對自己過去行為的不當感到遺憾,相信自己命運多舛,或對家庭發生的事無動於衷,開始覺得悲傷,因而課業退步。
  5. 接受階段:處於此階段的兒童與青少年意識到父母給予的安全與保障已經逝去,開始專心思考與父母的關係,或接納繼父母與他人的新關係,此階段是適應的一個契機。

並非所有兒童與青少年都能完成這五階段的心理歷程。

發展階段[]

發展階段

幼教學者海斯靈頓(Hetherington,1981)在研究中指出,父母離婚對學前階段(二歲半至六歲)的衝擊最大。父母離婚對幼兒而言「是一種痛苦的經驗,最初他們感到憤怒、害怕與沮喪,後來他們甚至具有強烈的罪惡感。」這年齡的幼兒適應期約需一年或以上,亦幼兒還沒適應這種生活以前,海斯靈頓稱這階段的孩子為「危機期」,幼兒不但具有強烈的哭鬧情緒,行為也較一般孩童缺乏耐性、退化、具攻擊與破壞行為等。

部分遭遇父母離婚的孩子內心會產生長期的影響,從研究報告中亦可發現有的青少年在父母離婚十年後仍對婚姻有所懼怕(Kurdet et al., 1981)。

性別[]

  1. 男生會有立即且負面的顯著影響,在人際上較具攻擊性,不願與人接觸且長大後不易與女性建立良好關係在學業上較不專心。
  2. 女生在情緒、社會適應或學業上比男生來的好,但不表示對女生影響較小,而是延遲到未來發展階段才顯示出來。

其它方面[]

面對父母離婚,兒童與青少年在各方面的表現與發展都會受到影響,以下就認知、情緒、社會、人格發展及學業成就方面加以探討。

認知發展[]

兒童與青少年的認知發展通常對學業成績有很大的影響,下列情況不利父母離婚可能影響兒童與青少年的學業:
  1. 離婚父母自顧不暇,無法有效督導他們的子女溫習功課
  2. 家庭與學校環境改變,無法安心學習
  3. 同儕關係不穩定,或受排擠,而妨礙學業進步
  4. 情緒不穩定,干擾學習(對需要心智思考的數學學習有不利影響)

情緒發展[]

當家庭遭遇離婚的危機時,兒童與青少年的生活將有所改變,也會面臨社會及經濟的壓力,例如:新的學校、新的同學、只與父或母單獨一方生活等,常會引起兒童與青少年的焦慮,身體抵抗力變弱,產生失眠、做惡夢、身體疼痛、飲食習慣改變等生理反應;心理上可能有失落感、憤怒、恐懼、悲傷等負面情緒。

社會發展[]

父母離婚的兒童與青少年常因家庭關係失調、自我心理封閉或對相處得主觀偏見,而無法與人產生良好的互動,演變為不良的社會發展,兒童與青少年在人際關係上常見的特徵有:

  1. 較依賴、不合群:兒童與青少年會顯得較無成就、表情冷淡、敵對與依賴的社會行為表現
  2. 男生受到的影響較大,尤其在遊戲中更可看出此現象,男生較不受同輩團體歡迎,很難進入遊戲團體之中,老師也認為父母離婚的男生比較有攻擊性、反抗性、強迫性行為。
  3. 常造成認同上的困擾:父母離婚的兒童與青少年,會顯得過於成熟。而在青少年階段,因正處於性別角色發展的關鍵期,由於父母離婚,青少年缺乏向同性與異性父母認同的機會,對他們性別角色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可能會傷害他們未來的婚姻與異性關係。
  4. 社會能力較不純熟:由於受到情緒或行為等的困擾,孤立自己或被同儕孤立,而失去社會化的機會,造成其人際關係發展的退縮和社會互動的過程減少,影響其習得與人互動的技巧。

人格發展[]

父母離異的家庭,剝奪了子女學習的楷模對象,使個體與家庭成員、家庭環境間失去均衡的狀態,造成此類兒童與青少年較相信命運,比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具外控行為的傾向,且因子女無法從父母身上學到與異性相處的方法,缺乏模仿對象,會造成子女的自我概念較模糊,對人格的完整產生影響。

生活適應[]

離婚家庭兒童與青少年適應之相關理論:

社會階層理論
指一社會中,根據個人財富、聲望、權力以及學歷等因素的差異而形成高低不同的社經地位狀態。社會階層化會限制個體的效率,阻礙個體的發展,並會妨礙教育機會均等的可能性。
McLanahan(1985)提出兩個相關假設:
  1. 無影響假設:兒童與青少年的適應問題可能是經由單親前的社經地位低落而造成,而非由家庭結構改變所導致。
  2. 經濟剝奪假設:單親兒童與青少年適應問題是因為單親之後家庭收入銳減所造成。
國內有不少研究顯示,離異家庭的社經地位確實對兒童的適應或自我概念造成影響,低社經地位的單親青少年期家庭經濟壓力大於高社經地位者,低社經地位之單親青少年的個人壓力也大於中社經地位者。但亦有研究指出,低社經地位不一定就會導致子女適應欠佳,若親子關係良好,可以發揮相當的彌補作用。
家庭壓力論
單親事件是子女重要的壓力來源,常涉及多元角色及地位的轉變,而導致憤怒或失落的感受。兒童將失去父母親視為面臨重大危急事件,兒童心理學家李‧索爾克認為:對於一個孩子來說,只有死了親人才能比父母離婚更痛苦、更損傷身心。離婚的創傷僅次於死亡。

離婚對兒童與青少年來說並非都偏向負面的觀點,就正面的觀點來看,兒童與青少年可能擁有更多獨立自主的先機,獲得更多獨立成長的機會,學會體諒、照顧自己與他人,也可能擁有更緊密的親子關係。

父母離婚對兒童與青少年的影響有很多層面,但並非如此絕對或無法避免,良性的離婚在社會中依然存在,經過適當、妥善的處理,幫助兒童與青少年減輕因父母離婚而產生的問題,以下將就輔導方面來介紹如何幫助兒童與青少年度過父母離婚的歷程。

p.s 若想更深入了解一般人對離婚的迷思或對良性離婚有興趣,可參閱「我們仍是一家人─孩子成年後對父母離婚的有何意見」一書。

輔導策略[]

父母[]

  • 離婚家庭的親子關係
單親家庭因經歷經濟條件的改變,單親家長因自身適應不良或忙於工作,而疏於子女的照顧,或對其子女做過多要求或限制。一般而言,男性戶長單親家庭的親子關係呈現較多的放縱、過度保護或是補償的教養方式。女性戶長的單親家庭則分為過分嚴格控制或過度保護的教養方式兩種。親子關係的模式則如下所列,有這幾種可能:
  1. 縱容子女:單親父母難免對子女懷著歉疚之情,覺得子女失去父親或失去母親很可憐,不忍讓子女再受任何委屈,所以會百般溺愛與縱容。
  2. 排拒子女:有些單親父母受不了婚變,將內心的痛苦嫁禍於子女,或遷怒子女拖累了他們,使他們的生活變的艱苦,有些人則是因痛恨配偶,而連帶的討厭孩子。
  3. 冷落子女:單親父母的生活壓力及心理負擔都比較重,父兼母職或母兼父職,時間、心力、體力不敷所需,常會疏於照顧子女。
  4. 依賴子女:有些單親父母因角色負荷過重,心理壓力太大而對長子女過度依賴。
  5. 對子女期望過高:許多離婚的女性,將婚姻的失敗歸咎於個人的失敗,而產生嚴重的挫折感,為挽回自尊而對子女頻施壓力,期待子女能為其揚眉吐氣。
  6. 管教不一致:單親父母身心均承受較大的壓力且易因情感上的孤寂而情緒不穩,因此在管教子女時,易如波浪般起伏不定。
不論監護權是父親或母親,採取的管教方式是高度溫暖、支持、監督、溝通、穩定及一致性的控制和低度懲罰,子女較會呈現正向適應。
  • 因離婚對兒童或青少年而言有很大的影響,父母親在處理自身議題的同時,也要顧及子女可能的感受,Nightingale(1997)認為要幫助離異家庭子女走過父母的離異事件,父母方面須做到:
  1. 用一種孩子懂的言辭誠實告知子女離婚的訊息
  2. 讓子女知道父母離婚不是他們的錯
  3. 耐心傾聽子女的心聲
  4. 讓子女知道,不論他們對父母的離婚有甚麼反應或感覺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5. 讓孩子知道他們想要父母和好的想法是正常的
  6. 讓孩子對自己的處境感到安心
  7. 試著了解子女的擔心及對父母離婚的想法,澄清子女對離婚的迷思
  8. 不要讓孩子成為與前配偶的夾心餅
  9. 多花時間關心孩子
  10. 跟孩子一起閱讀及談論有關離婚的書籍
  • 補充:
  1. 避免說出貶損配偶的話
  2. 向孩子說明離婚已成定局
  3. 千萬別強迫孩子選邊站
  4. 避免把孩子當作「密探」或「傳話者」來利用
  5. 在探訪孩子時應避免「狄斯耐樂園症候群」
  6. 花時間和每個孩子單獨相處
  7. 別把孩子推入一個代罪羔羊的角色中
  8. 試著避免大幅改變孩子緣來熟悉的場域
  9. 維持定期的探訪和其他承諾
  10. 記得特別的活動、生日,和節日
  11. 維持紀律
  12. 當父母中有一方再也無法與孩子維繫情感時,最好誠實面對這件事

學校[]

家庭與學校是兒童與青少年生長與社會化的兩個最重要的場所,家庭與學校必須密切配合,相輔相成,才能協助兒童與青少年健全發展,但離婚率逐年升高,父母離婚是一種家庭危機,對兒童與青少年來說,是一種傷害、心裡危急的事件,也是一種痛苦的經驗。當家庭無法發揮功能的時候,學校成了唯一可帶領、引導兒童與青少年通過難關,走向正途的場所,班級教師和輔導老師都肩負著重要的任務。班級教師是輔導工作的第一線,輔導教師則是輔助或協調的地位。

班級教師[]

  1. 瞭解學生家庭結構與狀況:應建立完整的學生家庭背景資料,對學生家庭社經水準、家庭結構有一般性的瞭解,對單親家庭的學生要寄於較大的關切與較多的體諒,對學生的家庭資料應絕對保密,切勿當作話題公開宣揚。
  2. 注意學生情緒變化:通常學生的情緒起伏不定,或有反抗行為產生,老師可進行約談,試探其家庭狀況,出於真誠、給予保證,使學生樂於吐露心事、發洩情緒。
  3. 注意日常用語:父母離婚的兒童與青少年一般對「愛」、「家庭」、「父母」、「離婚」、「後母」、「母親節」、「父親節」等字眼相當敏感,老師若用語不當,極可能會傷害到他們。
  4. 制止學生的不當排擠或諷刺:父母離婚的兒童與敲少年常常把父母離婚當作一件難以啟齒的事,覺得非常丟人現眼,但國中、小階段,一般小朋友喜歡以此作話題或取笑別人,老師應隨時加以制止並開導。
  5. 隨時提供建議與協助:老師可以在不同階段中提供各種建議,當學生的支持者、鼓勵者與疏導者,也應協助他們獲得各方面的接濟。

輔導老師[]

當班級教師的顧問
輔導教師具備心理輔導知能,可擔任諮詢與顧問的角色。
進行個別諮商
視學生情況進行個別諮商,其原則有:
  1. 建立安全的關係
  2. 傾聽學生訴說
  3. 讓學生感覺到世界上仍有人關愛著他
  4. 著重危機調適與生活適應的探討
  5. 協助學生減輕痛苦與消除情緒困擾。
認知與閱讀輔導
由學生的認知著手是一個有效的輔導途徑。目的在於:
  1. 讓兒童與青少年知道父母離婚有她們的理由
  2. 其他兒童與青少年也有相同的經驗與感受
  3. 父母離婚並不可恥
  4. 父母仍愛他們,只是不能和他們一起生活
  5. 情感與婚姻仍是可貴值得珍惜的。
進行團體諮商
父母離婚的兒童與青少年的團體諮商被認為是最有效的輔導方式,目標主要有:
  1. 瞭解父母離婚的狀況,接受父母離婚的事實
  2. 澄清情感並學習克服問題之技巧
  3. 發展積極的思想、態度、行為與人際關係。
追蹤輔導
父母離婚對兒童與青少年的影響有可能是終身的,與學生保持連繫,給予追蹤輔導,對他們長大後與異性交往與結婚提供協助。

影片[]

 	好力客好攝客廣告徵選活動─援交 	 			  


 	天下父母經 	 			  

參考資源[]

網路資源[]

期刊或專書[]

  • 期刊-諮商與輔導 第211期 2003.7.5 第14-18頁
  • 期刊-諮商與輔導 第20期 76.8.15 第8-12頁
  • 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離婚家庭兒童的內心世界--孩子、媽媽與同居人三角習題-- 88年3月
  • 繪本與幼兒心理輔導 吳淑玲著 民90出版 第89-90頁

撰寫人員[]

學號:姓名ACA095107 胡凱涵 ACA095112 詹念潔 ACA095119 張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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